投诉举报
一、 宁德海事执法人员行风纪律监督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0593-2929335
语音信箱:0593-2995995
主管部门:组织人事处
二、 海上事故隐患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福建海事局海上事故隐患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举报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向宁德海事局举报的可以依以下途径向宁德海事局法制督察处举报:
1、 传真举报:0593-2929335(24小时自动接收)
2、 电话举报:0593-2929393
语音电话:0595-2995995(24小时自动录音)
3、
信件举报:宁德市焦城南路121号宁德海事局法制督察处收(可直接投入设于宁德海事局一楼的举报信箱
内)
邮编:352100
4、 当面举报可直接向宁德海事局法制督察处举报。
5、 本局暂不受理电子邮件举报。
附:《福建海事局海上事故隐患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安全监督工作的积极性,有效减少和避免重大海上事故的发生,保障辖区海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和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船舶、设施、船员及其它有关单位及人员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与海上交通安全及船舶防污染有关的海上事故隐患或海事行政违法行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它有效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检举、投诉的行为。
第三条 福建海事局及所属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事故隐患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及查办。
内设法制机构具体负责举报件的受理及督办。
内设执法机构及基层海事处(以下统称执法机构)具体负责举报件的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四条 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海事行政相对人可能存在下列海上事故隐患或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可向福建海事局及所属分支海事机构举报:
(一)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涉及海上交通安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
1、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事故隐患;
2、危险品载运事故隐患;
3、船舶污染海域事故隐患;
4、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5、其他可能造成影响和后果的事故隐患。
(二)可能已发生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1、未按要求取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相关活动,不正确使用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
2、船舶未持有合格的证书、证件,未正确使用相关证书、证件的;
3、船舶配员不足;
4、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船员管理、海上通航管理、海难救助管理、海上打捞管理、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监督管理、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的;
5、未按规定取得海事行政许可进行相关活动的;
6、其他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可采用信件举报、电话举报、当面举报或其他方式。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尽详细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地址、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重大海事违法行为详情、对举报内容的处理要求等。
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海事监管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
福建海事局及所属分支海事机构应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举报途径、举报信件投递地址、举报电话号码。根据条件,可以建立并公开电子邮件地址。
第八条 福建海事局及所属分支海事机构按照受理登记、调查、处理、反馈、存档等程序对举报件进行办理。
第九条
法制机构在受理举报时,应认真填写《举报受理单》,记录举报时间、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匿名除外)、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地址和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违法事件详情等相关信息。并按时间先后顺序对《举报受理单》进行编号。
举报受理人受理举报,应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不得推诿、拖延。
受理举报时应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提供个人信息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以下举报件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福建海事局及所属分支机构监管职能范围内的;
(二)没有明确被举报人的,但有比较清晰、比较完整的情况描述除外;
(三)海事管理机构已经处理且无处理不当的;
(四)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况的,应向举报人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告知举报人向相关单位或部门举报。
第十条
法制机构应及时对受理的举报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海上事故隐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处理表》呈送分管法制领导批阅,有关重要或紧急事项的举报,应立即报告。
举报件按照职能划分进行办理,按分管法制领导批示,法制机构将举报件送相关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必要时,法制机构可参与重大举报件的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负责举报件调查处理的执法机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举报件的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法制机构;情况复杂的,经分管业务领导同意,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分支海事机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福建海事局交办的举报件的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福建海事局;情况复杂的,经福建海事局领导同意,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福建海事局认为分支海事机构调查处理不当的或法制机构认为相关执法机构调查处理不当的,可要求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 举报件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负责举报件调查核实的执法机构认为举报件事项涉及重大海上事故隐患和重大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按照《福建海事局重大海上事故隐患和重大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整改落实规定》执行。
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举报典型案例,可通过新闻媒体途径对存在的重大海上事故隐患或重大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向社会予以公示进行曝光,以充分发挥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并按照《福建海事局重大海上事故隐患和重大海事违法事件公示与通报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留有联系方式的举报,法制机构在举报件核查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举报件办理完毕后,法制机构应将有关材料整理成档案,并将其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信誉档案。
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分析举报、举报件调查处理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监管工作的改进意见。
福建海事局不定期抽查分支海事机构的举报受理及查办情况。
第十四条 举报件经调查核实后,认为举报案件确实真实、有价值,属于海事管理机构未掌握的线索,并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和海事行政违法案件处理起关键作用的,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情况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物质奖励金额根据事故隐患或行政违法案件性质、行政违法案件处罚金额和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线索价值及举报人在隐患或案件查处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确定,原则上按案值的5%执行,但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精神奖励方式由各海事管理机构自行确定,但必须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物质奖励金从海事管理机构罚没款的返还金中核拨。法制机构根据本条规定提出奖励意见,会执法机构和财务部门意见后报海事管理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及时通知举报人在90日内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 举报件受理及查办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拖延的,可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举报受理人及查办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不得将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或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和单位;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举报件受理及查办人员有泄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态度恶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因举报而受到打击报复的案件,海事管理机构应认真受理,并提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涉及海事管理机构或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的,按照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实施不影响海事管理机构在海事监管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法制机构、执法机构按本制度要求履行职责的情况列入年度执法考核范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